哪些中国出口企业需要聘请美国海关法律师?
1. 计划设立或已经在美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或控股公司,并由这些分支或控股企业负责为中国母公司的产品在美办理进口报关业务的中国企业;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前打算取得美国海关总署对某些重要关税问题作出裁定的中国企业;
2. 需要了解输美商品的海关分类、估价、关税资料和报关程序,以求精确估算自身商品在美国市场的成本利润数据,分析美国中间商代理商和分销商营销和利润状况的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出口商品在美国口岸中转时间和物流状况,协调理顺与美国报关和货运企业关系的中国企业;
3. 计划进行大规模跨国经营,需要利用美国外贸区、保税仓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非洲发展和机会法案》(AGOA)、《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等特殊和优惠关税制度的中国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美国最新关税和贸易法律信息进行经营决策的中国企业;
4. 虽然在美国尚无分支机构,但美国分销商代理商与美国海关发生法律纠纷后无力采取法律行动,中国出口企业为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稳定海外分销渠道而需介入者;
5. 在美国进口商分销商于海关扣押罚没案件中因故放弃了货物所有权,或在海关处罚案件中放弃申诉权的场合,中国出口商制造商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控制商品所有权,以及维护企业在美国海关执法电脑系统中的良好纪录而需要以“真正利害关系人”(real
party-in-interest)身份介入行政和司法程序者;
6. 对美出口业务活动遭到美国海关民事和刑事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的中国企业,以及公司负责人因故遭到美国海关的上述调查、处罚以及刑事处分的中国企业;
7. 产品因知识产权问题被美国海关扣押罚没的企业,以及需要美国海关协助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中国出口企业;
8. 输美产品遭到反倾销调查,需要律师指导应对美国海关反倾销税征收和其它调查程序的中国企业;输美产品遭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和受到其它特殊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中国出口企业;
9. 应美国经销商进口商要求,配合前者参与美国海关反恐怖货物安全计划(C-TPAT)以及其它海关守法(Customs
Compliance)项目的中国制造商出口商;
10. 产品涉及美国海关协助执行的其它联邦法律法规的中国企业,例如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务院、交通部、联邦海事委员会、联邦航空管理局、联邦环境保护署、联邦烟酒火器管制局主管事务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还包括业务延伸到美国的中国出口物流和货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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