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都取材于我们处理过的真实案件。此处隐去了当事人和产品名称,只保留了主要情节。实践中类似案件的情况常常要复杂得多。
重要说明:这里介绍的案件仅供参考。因事件背景及美国进口商外国制造商情况不同,处理案件的海关口岸、其它联邦机构人员做法和律师执业水平上的差异,以及美国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即使是类似情节的案件今后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本栏目列举的只是我们代理的众多类型案件中的一部分。我们日常处理的其它海关法案件请参见本网站的业务范围栏目。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事务
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在15年内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形成一个拥有3.6亿消费者,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由此产生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大大简化了三国间在进出口贸易和投资上的有关手续,推动了地区贸易和经济发展。
许多跨国公司都选择到墨西哥和加拿大投资,把当地生产组装的商品在北美销售。近年来不少中国企业,特别是电子和纺织企业也到墨西哥开设工厂,利用NAFTA对墨西哥产品的优惠规定,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NAFTA各国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企业经营的影响。
不过,NAFTA对商品原产地的认定有复杂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电子产品、汽车和纺织品,有特殊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例如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Yarn Forward Rule,Fiber Forward Rule,Tariff
Shift,NAFTA originating goods等。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产品即使来自NAFTA成员国也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此外,对符合NAFTA优惠关税待遇条件的进口产品,美国海关的核实核查过程非常严格,程序相当繁琐。海关对原料采购单据及生产交易记录等证明文件的制作人、填写方式和时间有近乎苛刻的要求,对提交申请和证明文件的截止期也有严格规定。进出口交易各方提交的证明文件稍有不符,美国海关就有可能拒绝批准商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申请或当事人的退税请求。这种情况在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于非NAFTA成员国,以及产品的加工和组装在两个成员国进行时尤为明显。
NAFTA规则不但复杂繁琐,美国政府对其中的某些内容,例如原产地规则还定期进行修改,因此跨国公司在将墨西哥生产的产品销往美国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要依赖海关法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计划到墨西哥进行重大投资并瞄准美国市场的外国企业,不咨询美国海关法律师就作出经营决策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我们的律师有处理NAFTA事务的丰富经验。在过去多年中,本律师事务所帮助很多客户根据NAFTA要求,正确处理在协定成员国的原材料采购、纪录保存、生产组装和进出口方面的事务,使他们能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各种优惠规定。我们经常协助客户就一些复杂的NAFTA法律问题和美国海关进行沟通,事先取得海关裁定或谅解,使客户产品能以优惠关税待遇顺利进入美国市场。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包括在墨西哥生产的电子产品、纺织品、玩具、文具、汽车零部件和医疗设备等。例如我们曾帮助韩国某大电子公司从美国海关总署取得有利的裁定,使客户在墨西哥部分使用韩国元器件生产的电视放像一体机以优惠税率进入美国。
我们的律师长期处理美墨之间的贸易法律事务,熟悉墨西哥的海关运作程序和进出口文件。我们的法务助理人员通晓西班牙语。这些都为本律师所代理NAFTA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还代客户与加拿大政府机构交涉解决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的进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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